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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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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7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2018年10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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